四川規定擅自發布供水水質情況罰30萬元
2011-08-24 09:00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千華網
記者23日從《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首次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龔如山介紹,此前有人在網上和手機上發布消息稱成都市水質不合格,致民眾排隊買水。此次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時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首次規定。龔如山稱,這在全中國范圍內也是首次規定該行為。
龔如山解釋,此項規定針對的是行為后果,起罰點較高,10萬元罰款可適用于個人,最高30萬元罰款一般只適用于單位。
據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東升介紹,第四次修訂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7月29日通過并頒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張東升說,此次修訂著重針對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活動缺乏較全面的法律規范,各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的管理和執法缺乏明確具體的依據;供水經營中出現拒交水費、私接管道取水等行為無明確處理措施;合理的水價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等問題。
新修訂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占到居民投訴60%以上比例的二次用水問題進行了規定: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條例還對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等行為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
此外,條例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據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龔如山介紹,此前有人在網上和手機上發布消息稱成都市水質不合格,致民眾排隊買水。此次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時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首次規定。龔如山稱,這在全中國范圍內也是首次規定該行為。
龔如山解釋,此項規定針對的是行為后果,起罰點較高,10萬元罰款可適用于個人,最高30萬元罰款一般只適用于單位。
據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東升介紹,第四次修訂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7月29日通過并頒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張東升說,此次修訂著重針對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活動缺乏較全面的法律規范,各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的管理和執法缺乏明確具體的依據;供水經營中出現拒交水費、私接管道取水等行為無明確處理措施;合理的水價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等問題。
新修訂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占到居民投訴60%以上比例的二次用水問題進行了規定: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條例還對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等行為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
此外,條例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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