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12-21 11:01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成都日報
新《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我市召開,會上公布了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修訂并通過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在1995年開始實施后,已于1997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但部分飲用水水源水質較差、水源保護能力較弱、保護機制不健全、水源保護區補償政策缺失等成為當前飲用水水源安全面臨的5大問題。針對這5大問題,本次修訂強化了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明確了分級保護管理制度。《條例》第4條的修改中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并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另外,對于易發生管理權責交叉的江河流域交界處,《條例》新增第6條要求,相關地方政府建立協調機制,保障跨界斷面出境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條例》同時對農村水源、備用水源、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和通過輸配水管網提供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提出了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新增了許多禁止措施,如: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等;二級保護區內,除了必須遵守對準保護區的一系列保護規定外,還禁止修建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和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停靠、裝卸;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等行為。
《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違法行為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將按有關法律責任規定處以20萬元的頂格罰款,另外,《條例》第44條中還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
昨日,《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我市召開,會上公布了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修訂并通過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在1995年開始實施后,已于1997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但部分飲用水水源水質較差、水源保護能力較弱、保護機制不健全、水源保護區補償政策缺失等成為當前飲用水水源安全面臨的5大問題。針對這5大問題,本次修訂強化了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明確了分級保護管理制度。《條例》第4條的修改中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并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另外,對于易發生管理權責交叉的江河流域交界處,《條例》新增第6條要求,相關地方政府建立協調機制,保障跨界斷面出境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條例》同時對農村水源、備用水源、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和通過輸配水管網提供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提出了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新增了許多禁止措施,如: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等;二級保護區內,除了必須遵守對準保護區的一系列保護規定外,還禁止修建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和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停靠、裝卸;禁止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等行為。
《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違法行為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將按有關法律責任規定處以20萬元的頂格罰款,另外,《條例》第44條中還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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