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排污水最高罰10萬元
2012-02-22 10:01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信息時報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信息時報訊 (記者 王玉 通訊員 盧紹琨 林炳強)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1月9日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實施。昨日,廣州市水務局表示,將實現從源頭上加大對城市內澇防治力度,強化對排污單位和個人的監管。對各類損害排水設施、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禁止占用水域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開發,各地侵占水域現象屢有發生,破壞了水生態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澇災害,必須依法進行保護,條例對商業行為和房地產開發占用水域明文禁止。
城市建設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設施的不配套是導致城市內澇的重要原因之一。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亂排污水罰2萬~10萬
《條例》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各類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時報訊 (記者 王玉 通訊員 盧紹琨 林炳強)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1月9日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實施。昨日,廣州市水務局表示,將實現從源頭上加大對城市內澇防治力度,強化對排污單位和個人的監管。對各類損害排水設施、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禁止占用水域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開發,各地侵占水域現象屢有發生,破壞了水生態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澇災害,必須依法進行保護,條例對商業行為和房地產開發占用水域明文禁止。
城市建設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設施的不配套是導致城市內澇的重要原因之一。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亂排污水罰2萬~10萬
《條例》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各類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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