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現狀及應對對策
2012-07-10 14:58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
過去10年,我國城鎮化發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改變了城市的面貌,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與此同時,與城市外部景觀相比,城市基礎設施還非常薄弱,作為城市靜脈的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同樣存在著很多問題,包括排水管網缺失、水環境污染、水資源短缺、城市內澇等在內的城市水患,也成為典型的城市病之一,困擾著城市的發展。中持(北京)水務運營有限公司對部分中小城市排水管理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中小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問題還很突出。
中小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現狀
參與調查的17個中小城市(均位于我國中、東部省份),包括18座污水處理廠。其存在問題首先表現在統籌建設管理上存在局限:目前中小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多數局限在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上,而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內澇防治等缺少投入。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分散、管理單位及管理形式分散,自來水公司、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環保局是主要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占比相差不大。
在污泥處理方面,41.18%的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直接將含水率80%的污泥衛生填埋,只有少數污水處理廠采用焚燒、堆肥等處理方式。再生水回用方面,76.67%的污水處理廠回用量為零。
首先,在中小城市排水管理上普遍存在多頭治水,如建委管項目,環保局管污水處理廠,城管執法局管監察等,沒有一個部門系統地負責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問題,多頭管理的同時又造成很多事情沒有主管部門。
其次,規劃、設計能力嚴重滯后。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思路、規范等,基本沿用大城市建設的原有經驗,而缺少針對預防城市水患的改進和針對中小城市發展特點的改變。如排水體制選擇機械,管網設計標準低,雨水徑流減排技術等雨洪利用技術得不到應用;污水處理廠設計照搬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思路,缺少針對工業廢水排放的處理設施,缺少針對中小城市水質、水量波動大情況的應對措施,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回用不能同步規劃等。
參與調查的城市中只有4個城市有城市雨水處理、利用規劃,并在“十二五”期間有城區回用水規劃,約占總城鎮數量的24%。近幾年,中雨以上出現城市內澇的城市有15個,占比為88%。
調查顯示,大部分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受工業廢水沖擊較大,55%的污水處理廠每天、每周或每月受到較為嚴重的水質沖擊。水量沖擊也值得關注,下雨時(中雨以上),污水廠進水量增加超過正常值20%以上的有7座,超過正常值50%以上的有4座。
最后,重建輕管現象普遍。目前中小城市在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上普遍存在缺少日常巡視、養護、維修等問題,缺乏專業排水管理能力和設施運營能力。對突發事件的管理常處于被動應付狀態,缺少防控機制和應對措施。日常管理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缺少執法依據,執法力度明顯不足,如很多中小城市都存在大范圍的污水灌溉,但都說不清該由誰來管。特別是對于水污染的重災區——工業園區的管理,更是缺少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和環境安全預警、應急防控對策。
參與調查的城市有47%無管網管理費用,需要在出現問題時,臨時向財政申請費用;每年有固定的養護費用預算的只有25%,有固定的大修和翻新費用預算的有17%。
約60%的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沒有明確的養護標準和規范。調查發現,有8個城市有從污水管網或管渠中抽取未經處理的污水用于灌溉的情況,占總城鎮數的47%。調查顯示,58%的工業園區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及市政污水廠,企業污水處理站經常有超標排放情況的占52%。
解決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的對策
一是抓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頒布的契機,提高各級政府的重視程度: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制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已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修訂后即將頒布。條例規范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等問題;明確了法律責任,明確將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內澇防治等納入規劃、建設、管理范圍;特別是明確了排水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設立排水主管部門,系統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解決了目前排水管理主體缺位、多頭治水的現狀;同時明確了在規劃、建設、運營等階段排水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工作接口和主要工作程序,使排水主管部門的工作有了清晰的抓手。
二是針對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開展調研、示范工作:
如何在中小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同步建設好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如何提高現有設施的維護和運營水平,如何管控好工業開發區的水污染問題等,需要開展針對性的調研、分析,充分吸取成熟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制定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對在規劃、建設、管理中取得的經驗,開展示范推廣工作;通過編制技術路線和管理政策指南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強政府監管,規范市場化運營機制。中小城市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排水和污水處理的設施運營,可消除如下弊端:政府部門自身管理經營專業能力不足、政企不分,管理效率低,既當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同時,專業化設施運營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排水和污水處理的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應從資格準入制度和運營監管入手,規范市場運營機制。
“十二五”期間將是全國2000多個中小城市推進城市化建設的關鍵階段,各個城市都安排了大量的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和資金投入,國家也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但能否如愿改善城市的排水和水環境的現狀,能否避免“大城市水患病”的發生,情況并不樂觀。因此,系統地研究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的問題,提升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
中小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現狀
參與調查的17個中小城市(均位于我國中、東部省份),包括18座污水處理廠。其存在問題首先表現在統籌建設管理上存在局限:目前中小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多數局限在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上,而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內澇防治等缺少投入。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分散、管理單位及管理形式分散,自來水公司、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環保局是主要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占比相差不大。
在污泥處理方面,41.18%的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直接將含水率80%的污泥衛生填埋,只有少數污水處理廠采用焚燒、堆肥等處理方式。再生水回用方面,76.67%的污水處理廠回用量為零。
首先,在中小城市排水管理上普遍存在多頭治水,如建委管項目,環保局管污水處理廠,城管執法局管監察等,沒有一個部門系統地負責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問題,多頭管理的同時又造成很多事情沒有主管部門。
其次,規劃、設計能力嚴重滯后。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思路、規范等,基本沿用大城市建設的原有經驗,而缺少針對預防城市水患的改進和針對中小城市發展特點的改變。如排水體制選擇機械,管網設計標準低,雨水徑流減排技術等雨洪利用技術得不到應用;污水處理廠設計照搬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思路,缺少針對工業廢水排放的處理設施,缺少針對中小城市水質、水量波動大情況的應對措施,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回用不能同步規劃等。
參與調查的城市中只有4個城市有城市雨水處理、利用規劃,并在“十二五”期間有城區回用水規劃,約占總城鎮數量的24%。近幾年,中雨以上出現城市內澇的城市有15個,占比為88%。
調查顯示,大部分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受工業廢水沖擊較大,55%的污水處理廠每天、每周或每月受到較為嚴重的水質沖擊。水量沖擊也值得關注,下雨時(中雨以上),污水廠進水量增加超過正常值20%以上的有7座,超過正常值50%以上的有4座。
最后,重建輕管現象普遍。目前中小城市在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上普遍存在缺少日常巡視、養護、維修等問題,缺乏專業排水管理能力和設施運營能力。對突發事件的管理常處于被動應付狀態,缺少防控機制和應對措施。日常管理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缺少執法依據,執法力度明顯不足,如很多中小城市都存在大范圍的污水灌溉,但都說不清該由誰來管。特別是對于水污染的重災區——工業園區的管理,更是缺少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和環境安全預警、應急防控對策。
參與調查的城市有47%無管網管理費用,需要在出現問題時,臨時向財政申請費用;每年有固定的養護費用預算的只有25%,有固定的大修和翻新費用預算的有17%。
約60%的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沒有明確的養護標準和規范。調查發現,有8個城市有從污水管網或管渠中抽取未經處理的污水用于灌溉的情況,占總城鎮數的47%。調查顯示,58%的工業園區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及市政污水廠,企業污水處理站經常有超標排放情況的占52%。
解決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的對策
一是抓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頒布的契機,提高各級政府的重視程度: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制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已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修訂后即將頒布。條例規范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等問題;明確了法律責任,明確將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內澇防治等納入規劃、建設、管理范圍;特別是明確了排水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設立排水主管部門,系統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解決了目前排水管理主體缺位、多頭治水的現狀;同時明確了在規劃、建設、運營等階段排水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工作接口和主要工作程序,使排水主管部門的工作有了清晰的抓手。
二是針對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開展調研、示范工作:
如何在中小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同步建設好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如何提高現有設施的維護和運營水平,如何管控好工業開發區的水污染問題等,需要開展針對性的調研、分析,充分吸取成熟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制定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對在規劃、建設、管理中取得的經驗,開展示范推廣工作;通過編制技術路線和管理政策指南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強政府監管,規范市場化運營機制。中小城市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排水和污水處理的設施運營,可消除如下弊端:政府部門自身管理經營專業能力不足、政企不分,管理效率低,既當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同時,專業化設施運營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排水和污水處理的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應從資格準入制度和運營監管入手,規范市場運營機制。
“十二五”期間將是全國2000多個中小城市推進城市化建設的關鍵階段,各個城市都安排了大量的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和資金投入,國家也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但能否如愿改善城市的排水和水環境的現狀,能否避免“大城市水患病”的發生,情況并不樂觀。因此,系統地研究中小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的問題,提升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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