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水環境就是善待我們人類自己
2014-05-22 09:32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中國人大網
水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直接關系到人類的前途和命運,影響著一個國家、地區、民族的生存與發展。依法保護水環境,科學治理水污染,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乎生態文明建設,關乎中國夢的實現,關乎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全國人大環資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30周年之際,舉行紀念座談會,回顧我國依法治水不平凡的歷程,展望水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未來,十分必要,意義重大。尤其對地處“長江、淮河、太湖”三大流域下游的江蘇來說,是對我省依法治污,科學治水工作的一次總結、檢驗和鞭策。
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奠定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石。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做到適時而修,法與時轉,治與時宜,有力推動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總體上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水環境保護的立法訴求,適應了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江蘇的實踐表明: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引領地方水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與時俱進。為了促進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歷屆省人大常委會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先后制定了《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14部水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本世紀初,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推進生態省建設的決定》,以此決定為標志,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在我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決定要求,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安排同級政府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題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要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或視察,做到“兩個確保”:即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確保南水北調水質符合國家的標準。2004年,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實施沿江開發戰略的需要,及時制定了《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對沿江開發“約法三章”,明確提出“先規劃、后開發,先環評、后立項,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要求流域各地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活動,應當符合長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全國率先實行了上下游水質交接責任制,凡上下游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責任地區政府,必須向受害的下游地區政府作出經濟補償。這一條例的出臺,當年被評為中國十大環境新聞之一。2007年,太湖藍藻污染飲用水源事件發生后,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啟動修訂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程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標準,最嚴密的監控體系,最嚴厲的整治手段,成為我國流域水環境保護最為嚴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以來,太湖水質持續改善。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推動地方水環境保護事業不斷向前發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蘇南一些地區“東西南北中,全面搞化工”。據統計,1992年,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僅為2200萬噸,至1997年,猛增至22億噸以上,此后持續增長,最高年份達到了25.6億噸,成為全國單位國土面積排污強度和排污總量最高的省份之一。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全面實施,嚴格落實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水環境負責制,水質交接責任等法律法規制度,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大控污減排和違法處罰的力度。各級政府和社會投入大量資金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目前,全省城鎮污水日處理能力達1410萬噸,處理率達86.26%,居全國各省之首。同時,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已降至1997年的水平,而全省同期工業增加值增長了9.6倍,實現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為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發揮了砥柱作用。長期以來,省人大常委會把實施水污染防治法作為法律監督的重點,基本上每年都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執法檢查或視察,督促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在開展“長江、淮河、太湖”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中,向省政府提出開展全省小化工企業整治的意見和建議,受到省政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化工企業整治辦公室,并邀請省人大派員參與監督實施。經三年的努力,全省關閉5600多家化工生產企業和2家市級化工園區。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又開展了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執法檢查,采取重點檢查與委托檢查、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既查找政府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又查找企業單位違法排污的行為,客觀分析了當前全省飲用水面臨的嚴峻形勢,提出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快沿江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實行流域聯防聯治的意見和建議。委員們在審議中對執法檢查報告進行了熱議,呼吁沿江11個省市攜手聯防聯治,切實保護好長江母親河。
——展望未來,依法治污,科學治水,任重道遠。當前,水環境問題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水環境戰略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戰略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我們向全國人大提交了“盡快制定長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受到全國人大的高度重視,列為大會的3號議案。我們還呼吁沿江11省市,要確立“先保護、后開發,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建立聯防聯治機制,保護好中華民族的生命之水、發展之水,打造全球最具國際競爭力的“長江綠色經濟走廊”,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
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奠定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石。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做到適時而修,法與時轉,治與時宜,有力推動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總體上反映了人民群眾對水環境保護的立法訴求,適應了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江蘇的實踐表明: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引領地方水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與時俱進。為了促進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歷屆省人大常委會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先后制定了《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14部水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本世紀初,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推進生態省建設的決定》,以此決定為標志,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在我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決定要求,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安排同級政府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題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要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或視察,做到“兩個確保”:即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確保南水北調水質符合國家的標準。2004年,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實施沿江開發戰略的需要,及時制定了《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對沿江開發“約法三章”,明確提出“先規劃、后開發,先環評、后立項,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要求流域各地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活動,應當符合長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全國率先實行了上下游水質交接責任制,凡上下游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責任地區政府,必須向受害的下游地區政府作出經濟補償。這一條例的出臺,當年被評為中國十大環境新聞之一。2007年,太湖藍藻污染飲用水源事件發生后,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啟動修訂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程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標準,最嚴密的監控體系,最嚴厲的整治手段,成為我國流域水環境保護最為嚴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以來,太湖水質持續改善。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推動地方水環境保護事業不斷向前發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蘇南一些地區“東西南北中,全面搞化工”。據統計,1992年,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僅為2200萬噸,至1997年,猛增至22億噸以上,此后持續增長,最高年份達到了25.6億噸,成為全國單位國土面積排污強度和排污總量最高的省份之一。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全面實施,嚴格落實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水環境負責制,水質交接責任等法律法規制度,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大控污減排和違法處罰的力度。各級政府和社會投入大量資金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目前,全省城鎮污水日處理能力達1410萬噸,處理率達86.26%,居全國各省之首。同時,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已降至1997年的水平,而全省同期工業增加值增長了9.6倍,實現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
——30年來,水污染防治法為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發揮了砥柱作用。長期以來,省人大常委會把實施水污染防治法作為法律監督的重點,基本上每年都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執法檢查或視察,督促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在開展“長江、淮河、太湖”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中,向省政府提出開展全省小化工企業整治的意見和建議,受到省政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化工企業整治辦公室,并邀請省人大派員參與監督實施。經三年的努力,全省關閉5600多家化工生產企業和2家市級化工園區。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又開展了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執法檢查,采取重點檢查與委托檢查、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既查找政府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又查找企業單位違法排污的行為,客觀分析了當前全省飲用水面臨的嚴峻形勢,提出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快沿江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實行流域聯防聯治的意見和建議。委員們在審議中對執法檢查報告進行了熱議,呼吁沿江11個省市攜手聯防聯治,切實保護好長江母親河。
——展望未來,依法治污,科學治水,任重道遠。當前,水環境問題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水環境戰略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戰略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我們向全國人大提交了“盡快制定長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受到全國人大的高度重視,列為大會的3號議案。我們還呼吁沿江11省市,要確立“先保護、后開發,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建立聯防聯治機制,保護好中華民族的生命之水、發展之水,打造全球最具國際競爭力的“長江綠色經濟走廊”,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

三萬噸污水截排瀏陽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