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問責背后有哪些不匹配?
2014-09-18 09:36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給排水設備網
前段時間微信上流傳著一個關于美國護士和中國護士發錯藥之后的故事。美國護士發錯藥之后醫院經詳細調查,首先問責護理部人員調配失誤,然后問責人力資源部門的心理咨詢機構,因其沒有了解此護士家庭情況并給予幫助,最后問責制藥廠,因其藥物外觀容易造成混淆。相比較,中國護士發生同樣的錯誤之后,首先會得到醫院領導的一頓訓斥,然后醫院開會研究處分,最后是社會輿論的一片譴責聲。
這是一個關于問責的故事,真實性姑且不論,但是故事里中國護士被問責的情形卻讓人感覺似曾相識。事故發生之后,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問責既可告慰受害者,又可防止重蹈覆轍,確實很有必要。但問責必須以厘清職責、權限,規范相關程序為前提。毋庸諱言,這些年基層環保部門經常被問責,似乎在安全事故、衛生事件甚至治安事件中,被追究責任時都有環保部門的身影。為此,基層環保人往往感嘆:不怕辛苦,就怕問責。環保問責已經成為懸在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撇開占極少數的違法亂紀者不說,一些環境問題的出現,并非完全由于環保工作人員主觀上原因導致的失職、瀆職。基層環保部門擔負的責任與自身諸多條件不匹配、不對等,造成諸多無奈,或許才是基層環保部門近年來陷入問責不斷、事故不止怪圈的根本原因。
筆者認為,在問責基層環保部門的同時,有關部門應像故事開頭里美國那家醫院那樣,冷靜分析、深刻反思相關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給基層環保履職帶來的種種障礙。
地位不高導致環保工作人員難作為。近些年來,很多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熱情高漲,有的頻頻上演全民招商鬧劇。在招商引資大潮下,有些企業的地位明顯高于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其只能談服務,免談監管。而一旦被地方政府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地方環保部門要想頂得住、站得穩就很難了,想有所作為就更難,更不用指望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決策中能有多少發言權。前幾年發生的安徽固鎮事件,就是地方政府干預環境執法,對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典型案例。當前,我們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特別是糾正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
職能錯位引發環保工作人員亂作為。當前,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承擔的職能較多并且較為混亂,職能不明給環保工作帶來了很多困擾。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除了本職工作之外,還擁有多重身份,承擔著多重職責。筆者在蘇南某地調研時,當地環保局同行坦言,除了日常環境監管,環保部門在促進地方經濟轉型發展、保障群眾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上級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此外,有些地方環保部門還被要求負責征地拆遷、招商引資等分外之事。一些基層環保干部不由得感嘆,錯位做事很難受,出力不討好。譬如,規劃拆遷、淘汰落后產能、能源替代等,原是屬于規劃、發改、經信等部門的工作,現在成了環評和批復的前置條件、環保“三同時”驗收的硬杠桿。各種因素作用下,造成項目批不成、驗不了、停不下。問責時,這些往往成為追究環保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緊箍咒。
權力缺失造成環保慢作為。作為環保部門執法依據的一些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威懾力不足,賦予環保部門的權力有限。新修訂的《環保法》出臺之前,地方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處罰的手段很有限,沒有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地方環保部門向政府報批,對企業予以停業、關閉時,往往因為種種原因導致進展慢、落實難。例如,有些重大項目因“三同時”違規被叫停后仍繼續運營,環保部門不得不下達最后通牒,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些年來,對一些鐵路、機場、電力、高速公路等環保違法項目的查處中,此種現象時有發生。對于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基層環保機構來說,遇到這種情形很難作為。誠然,“兩高”司法解釋、新環保法在一定程度彌補了環保部門權力與責任嚴重不對等的缺憾。期待很快能有后繼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跟上,使環保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實現真正匹配。
制度模糊導致環保怕作為。在實踐中,問責的前提是完善、明確的制度。現實中,問責制度并不完備,尤其是缺乏科學有效的執行程序法律規范,不僅造成環保人難以高效履行自身職責,而且導致責任界定難,問責時容易失準甚至失誤。此外,在問責體系中,還缺乏明確的要求和精細化的執行。不出事尚可,一旦發生環境事故,環保工作人員往往被冠以“瀆職失職”、“監管不力”等罪名,有時甚至是無限度問責、無條件問責。在有的地方,問責制度的執行,變成不管有錯沒錯、有責沒責,簡單粗暴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事實上,被問責者究竟觸犯了哪條哪款,應該怎么處理,都應該詳細規定、明明白白執行,有錯就罰,無錯免責。責任不清、賞罰不明,只會給公眾和社會帶來疑惑,也會對基層環保部門造成消極影響。
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問責追究將更加嚴格。但是該問誰的責?法律賦予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并非環保一家,環保工作好比足球,是團體運動。如果場上隊員不求進攻、不思防守,將球回傳給守門員就能獨善其身,城門失守是遲早的事情。
總之,筆者認為,如果不重視解決環保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味問責是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的不公和不尊重。問責到何種程度、問責到什么層面,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避免環保責任被無限放大、無限加重。
這是一個關于問責的故事,真實性姑且不論,但是故事里中國護士被問責的情形卻讓人感覺似曾相識。事故發生之后,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問責既可告慰受害者,又可防止重蹈覆轍,確實很有必要。但問責必須以厘清職責、權限,規范相關程序為前提。毋庸諱言,這些年基層環保部門經常被問責,似乎在安全事故、衛生事件甚至治安事件中,被追究責任時都有環保部門的身影。為此,基層環保人往往感嘆:不怕辛苦,就怕問責。環保問責已經成為懸在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撇開占極少數的違法亂紀者不說,一些環境問題的出現,并非完全由于環保工作人員主觀上原因導致的失職、瀆職。基層環保部門擔負的責任與自身諸多條件不匹配、不對等,造成諸多無奈,或許才是基層環保部門近年來陷入問責不斷、事故不止怪圈的根本原因。
筆者認為,在問責基層環保部門的同時,有關部門應像故事開頭里美國那家醫院那樣,冷靜分析、深刻反思相關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給基層環保履職帶來的種種障礙。
地位不高導致環保工作人員難作為。近些年來,很多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熱情高漲,有的頻頻上演全民招商鬧劇。在招商引資大潮下,有些企業的地位明顯高于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其只能談服務,免談監管。而一旦被地方政府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地方環保部門要想頂得住、站得穩就很難了,想有所作為就更難,更不用指望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決策中能有多少發言權。前幾年發生的安徽固鎮事件,就是地方政府干預環境執法,對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典型案例。當前,我們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特別是糾正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
職能錯位引發環保工作人員亂作為。當前,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承擔的職能較多并且較為混亂,職能不明給環保工作帶來了很多困擾。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除了本職工作之外,還擁有多重身份,承擔著多重職責。筆者在蘇南某地調研時,當地環保局同行坦言,除了日常環境監管,環保部門在促進地方經濟轉型發展、保障群眾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上級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此外,有些地方環保部門還被要求負責征地拆遷、招商引資等分外之事。一些基層環保干部不由得感嘆,錯位做事很難受,出力不討好。譬如,規劃拆遷、淘汰落后產能、能源替代等,原是屬于規劃、發改、經信等部門的工作,現在成了環評和批復的前置條件、環保“三同時”驗收的硬杠桿。各種因素作用下,造成項目批不成、驗不了、停不下。問責時,這些往往成為追究環保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緊箍咒。
權力缺失造成環保慢作為。作為環保部門執法依據的一些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威懾力不足,賦予環保部門的權力有限。新修訂的《環保法》出臺之前,地方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處罰的手段很有限,沒有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地方環保部門向政府報批,對企業予以停業、關閉時,往往因為種種原因導致進展慢、落實難。例如,有些重大項目因“三同時”違規被叫停后仍繼續運營,環保部門不得不下達最后通牒,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些年來,對一些鐵路、機場、電力、高速公路等環保違法項目的查處中,此種現象時有發生。對于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基層環保機構來說,遇到這種情形很難作為。誠然,“兩高”司法解釋、新環保法在一定程度彌補了環保部門權力與責任嚴重不對等的缺憾。期待很快能有后繼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跟上,使環保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實現真正匹配。
制度模糊導致環保怕作為。在實踐中,問責的前提是完善、明確的制度。現實中,問責制度并不完備,尤其是缺乏科學有效的執行程序法律規范,不僅造成環保人難以高效履行自身職責,而且導致責任界定難,問責時容易失準甚至失誤。此外,在問責體系中,還缺乏明確的要求和精細化的執行。不出事尚可,一旦發生環境事故,環保工作人員往往被冠以“瀆職失職”、“監管不力”等罪名,有時甚至是無限度問責、無條件問責。在有的地方,問責制度的執行,變成不管有錯沒錯、有責沒責,簡單粗暴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事實上,被問責者究竟觸犯了哪條哪款,應該怎么處理,都應該詳細規定、明明白白執行,有錯就罰,無錯免責。責任不清、賞罰不明,只會給公眾和社會帶來疑惑,也會對基層環保部門造成消極影響。
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問責追究將更加嚴格。但是該問誰的責?法律賦予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并非環保一家,環保工作好比足球,是團體運動。如果場上隊員不求進攻、不思防守,將球回傳給守門員就能獨善其身,城門失守是遲早的事情。
總之,筆者認為,如果不重視解決環保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味問責是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的不公和不尊重。問責到何種程度、問責到什么層面,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避免環保責任被無限放大、無限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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