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價將獲補貼 發改委同意建立水價補貼機制
2014-11-25 10:44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阿迪埃脫鹽中心
發改委同意建立水價補貼機制。城市供水企業有望卸下沉重的包袱,從地方財政中拿到應得的水價補貼補助。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悉,國家發改委日前在答復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下稱“環境商會”)有關“建立和完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的函件中明確表示,“政府有責任將征收的稅費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擔負起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
函件稱,同意環境商會提出的建立水價補貼補助機制的建議,具體補貼形式及補貼標準,由地方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
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運用公共財政資金,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建立供水企業價格補貼機制等方式,給予企業及時足額補貼,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兼顧供水企業效益,這將有助于保證供水企業的合理贏利和可持續發展。
供水成本持續上漲
去年全國“兩會”召開之際,環境商會代表眾多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全國工商聯向政協大會提交一份團體提案,反映水價長期偏低、水價形成及調整機制缺乏、供水行業入不敷出等問題。
駱建華介紹,我國城鎮居民用水長期被看作是公益性物品,在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下,水價長期偏低,不能反映水的商品屬性,更不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性,直接影響到供水服務,甚至影響到供水質量。
截至2012年底,全國36個大中城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含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平均為2.94元/噸(按各城市2011年居民生活用水量加權),其中58%的城市水價在2元~3元/噸,33%的城市水價大于3元/噸。
環境商會調查顯示,我國水費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過1%。而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居民可承受水價研究表明,家庭收入的5%為可支付供水和污水處理服務的上限。在水價長期偏低的同時,供水成本卻一直在上漲,催生了水價倒掛現象,導致大批水廠長期虧損。2012年,全國約30%的城市供水企業處于虧損狀態。
建立價格補貼機制
發改委在上述函件中表示,針對部分城市存在的供水價格調整不及時、供水單位出現虧損等情況,下一步將充分考慮城市供水經營成本變化和供水企業經營的實際狀況,指導各地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的原則,及時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對于“城市政府在供水設施建設中投資缺位”的問題,發改委表示,社會公眾通過向城市政府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用事業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出讓金(包含了地塊“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費用)等稅費,已承擔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義務,政府有責任將征收的稅費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擔負起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
發改委同意建立水價補貼補助機制,并表示“具體補貼形式及補貼標準,由地方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悉,國家發改委日前在答復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下稱“環境商會”)有關“建立和完善水價形成和調整機制”的函件中明確表示,“政府有責任將征收的稅費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擔負起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
函件稱,同意環境商會提出的建立水價補貼補助機制的建議,具體補貼形式及補貼標準,由地方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
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運用公共財政資金,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建立供水企業價格補貼機制等方式,給予企業及時足額補貼,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兼顧供水企業效益,這將有助于保證供水企業的合理贏利和可持續發展。
供水成本持續上漲
去年全國“兩會”召開之際,環境商會代表眾多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全國工商聯向政協大會提交一份團體提案,反映水價長期偏低、水價形成及調整機制缺乏、供水行業入不敷出等問題。
駱建華介紹,我國城鎮居民用水長期被看作是公益性物品,在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下,水價長期偏低,不能反映水的商品屬性,更不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性,直接影響到供水服務,甚至影響到供水質量。
截至2012年底,全國36個大中城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含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平均為2.94元/噸(按各城市2011年居民生活用水量加權),其中58%的城市水價在2元~3元/噸,33%的城市水價大于3元/噸。
環境商會調查顯示,我國水費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過1%。而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居民可承受水價研究表明,家庭收入的5%為可支付供水和污水處理服務的上限。在水價長期偏低的同時,供水成本卻一直在上漲,催生了水價倒掛現象,導致大批水廠長期虧損。2012年,全國約30%的城市供水企業處于虧損狀態。
建立價格補貼機制
發改委在上述函件中表示,針對部分城市存在的供水價格調整不及時、供水單位出現虧損等情況,下一步將充分考慮城市供水經營成本變化和供水企業經營的實際狀況,指導各地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的原則,及時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對于“城市政府在供水設施建設中投資缺位”的問題,發改委表示,社會公眾通過向城市政府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用事業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出讓金(包含了地塊“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費用)等稅費,已承擔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義務,政府有責任將征收的稅費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擔負起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
發改委同意建立水價補貼補助機制,并表示“具體補貼形式及補貼標準,由地方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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