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出臺
2016-08-05 10:38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衢州日報
發布單位:市府辦
發布內容:
我市近日出臺《衢州市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辦法》適用于衢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與保護,以及城鎮內澇防治和污水納入城市規劃區污水管網的周邊鄉鎮。
《辦法》要求,各區塊應根據我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網。
《辦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根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辦法》指出,違反本辦法規定,各區塊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它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排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內容:
我市近日出臺《衢州市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辦法》適用于衢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與保護,以及城鎮內澇防治和污水納入城市規劃區污水管網的周邊鄉鎮。
《辦法》要求,各區塊應根據我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網。
《辦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根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辦法》指出,違反本辦法規定,各區塊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它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排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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