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益訴訟:兩污染企業判賠413萬
2011-06-01 09:22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谷歌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31日發布:云南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污染企業的上訴請求被駁回,維持原判。由此,污染水源的兩家養豬企業將共同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賠償400余萬元治理費用并支付13萬余元的評估費。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了案情: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的畜牧小區項目自2008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并與養殖戶簽訂了合同書,養殖戶進入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因小區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大龍潭水于2009年11月初開始發黑發臭,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產、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污染發生后,行政部門罰款50萬元,但此后再次發生污染事故,到2010年底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昆明市環保局作為原告起訴了兩家公司,一審法院判決:兩企業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417.21萬元及評估費132520元。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兩企業對大龍潭水環境的侵權行為是否仍在繼續,大龍潭水質是否已恢復;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治理成本評估報告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學性,費用是否應由兩企業承擔等。
二審法院認為,至今上訴人仍未通過環評驗收,其自己雖然停止了生豬養殖,但200余戶養殖戶仍在從事生豬養殖并向環境排放污水,至二審開庭時仍在排污,大龍潭水部分指標仍然超標。其次,因大龍潭水仍處于被污染中,故評估報告提出建蓋治污設施仍有效。由此,云南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成有介紹,本例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的民事賠償數額,是迄今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中金額最大的,判決將賠償金支付給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專項治理。此外,此案在管轄與審判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當事人、證據規則等方面都有創新和亮點。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了案情: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的畜牧小區項目自2008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并與養殖戶簽訂了合同書,養殖戶進入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因小區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大龍潭水于2009年11月初開始發黑發臭,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產、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污染發生后,行政部門罰款50萬元,但此后再次發生污染事故,到2010年底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昆明市環保局作為原告起訴了兩家公司,一審法院判決:兩企業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417.21萬元及評估費132520元。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兩企業對大龍潭水環境的侵權行為是否仍在繼續,大龍潭水質是否已恢復;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治理成本評估報告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學性,費用是否應由兩企業承擔等。
二審法院認為,至今上訴人仍未通過環評驗收,其自己雖然停止了生豬養殖,但200余戶養殖戶仍在從事生豬養殖并向環境排放污水,至二審開庭時仍在排污,大龍潭水部分指標仍然超標。其次,因大龍潭水仍處于被污染中,故評估報告提出建蓋治污設施仍有效。由此,云南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成有介紹,本例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的民事賠償數額,是迄今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中金額最大的,判決將賠償金支付給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專項治理。此外,此案在管轄與審判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當事人、證據規則等方面都有創新和亮點。

城市污水處理業市場前景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