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修訂城市生活用水定額標準 日用水不超220升
2011-09-09 09:25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省水利廳組織修訂了2003年頒布實施的工業、城市生活、農業灌溉用水等三個標準,8日由省質監局正式發布。當日,記者獲悉,根據城市人口數量分類,南昌城市居民日用水不超220升,10月1日起實施。
城市綠化、社會福利業等用水定額增加
城市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用水(指公共設施)及城市公用事業用水。其用水標準與城市規模、城市性質、水源條件、生活水平、生活習慣等因素有關。
其中,居民人均用水量與住宅類型的關系密切,劃分為簡易平房、無淋浴設備和有沐浴設備的樓房、高級住宅等四類進行調查分析。城市生活用水定額指標共分零售、住宿、餐飲、環境管理、機關等行業的用水量,有二十余大類。
新修訂的標準顯示,各類型工業用水、居民用水的定額基本上都發生了變化。如初中生(住宿)用水由150升/人·日降為100升/人·日;綜合醫院由6~30立方米/床·月定為20立方米/床·月。工業用水方面,洗衣粉制造用水由25立方米/噸降至4.5立方米/噸。機關辦公每人每日200升,與之前持平。餐飲業、城市綠化、居民服務業、學前教育、社會福利業等行業適當增加了用水定額。
南昌城市居民日用水不超220升
按城市人口分,南昌市區人口200多萬,屬于特大城市。根據新修訂的用水定額,南昌城市居民綜合每人每日用水定額230~280升,其中居民用水定額180~220升(以前為170~210升)。
另外,50~100萬人口城市,居民每人每日用水定額170~210升;20~50萬人口城市、20萬以下人口城市,居民每人每日用水定額分別為150~190升、140~180升。
新標準將作為我省開展涉水規劃的編制、下達取(用)水計劃、收取超定額加價水資源費和水費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城市綠化、社會福利業等用水定額增加
城市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用水(指公共設施)及城市公用事業用水。其用水標準與城市規模、城市性質、水源條件、生活水平、生活習慣等因素有關。
其中,居民人均用水量與住宅類型的關系密切,劃分為簡易平房、無淋浴設備和有沐浴設備的樓房、高級住宅等四類進行調查分析。城市生活用水定額指標共分零售、住宿、餐飲、環境管理、機關等行業的用水量,有二十余大類。
新修訂的標準顯示,各類型工業用水、居民用水的定額基本上都發生了變化。如初中生(住宿)用水由150升/人·日降為100升/人·日;綜合醫院由6~30立方米/床·月定為20立方米/床·月。工業用水方面,洗衣粉制造用水由25立方米/噸降至4.5立方米/噸。機關辦公每人每日200升,與之前持平。餐飲業、城市綠化、居民服務業、學前教育、社會福利業等行業適當增加了用水定額。
南昌城市居民日用水不超220升
按城市人口分,南昌市區人口200多萬,屬于特大城市。根據新修訂的用水定額,南昌城市居民綜合每人每日用水定額230~280升,其中居民用水定額180~220升(以前為170~210升)。
另外,50~100萬人口城市,居民每人每日用水定額170~210升;20~50萬人口城市、20萬以下人口城市,居民每人每日用水定額分別為150~190升、140~180升。
新標準將作為我省開展涉水規劃的編制、下達取(用)水計劃、收取超定額加價水資源費和水費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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