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水、要命水”生產商應被追究刑責
2011-09-09 11:00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新民晚報
水是生命之源,但近期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對國內瓶(桶)裝飲用水質量檢測結果,卻令人望“水”卻步。抽查顯示,有六種飲用水中含有高濃度致癌物質“溴酸鹽”,諸多曾被“公認”的優質水,如今竟成了“致癌水”、“要命水”。
溴酸鹽屬于“2B級”潛在致癌物,我國早在2009年已將它列入飲用水檢測項目,規定含量最高不得超過0.01mg/L。但哈藥六廠等知名企業所生產的幾種“優質水”,其溴酸鹽含量都大大超標。據報道,一些企業大打“沙漠”、“高原”牌,如已處于“停產整頓”狀態的鄂爾多斯景友鴻鵠礦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它的“景友”沙漠優質水曾被全國某體育賽事項目及亞洲藝術節等列為“唯一指定用水”,但在不久前國家質監局抽樣檢測中,卻發現了一個批次瓶裝水的溴酸鹽實測值,為國家標準的八倍。
“優質水”一夜間成了“要命水”,這不僅反映了涉事企業公共道德、社會責任的缺失,也反映出飲用水國家監管和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來,關系國計民生的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生產作業、住宅裝修等屢屢被曝出存在問題或重大隱患,如今又開始擴散到飲用水、牙膏等生活必需品,直接危及公民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這對于安居樂業、和諧共處,都構成了威脅。試想,如果人們都需要整天為自己或者家人的吃、穿、住、行擔憂,如果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時時刻刻,都需要保持足夠的注意和提防風險,民眾將難免心煩意亂、坐臥不安。
在治理“要命水”的措施上,有關部門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產”、“整頓”,乃至升級版的處分、罰款。對于這些老辦法,出事企業其實早有預計甚至已經適應,也多少產生了一些“自抗體”。低廉的違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們再犯的腳步,死灰復燃、卷土重來,也只是遲早的事。而一些業內專家所提出的保護優質水源、控制過度開發、提高行業準入標準等建議,雖然正確,但牽扯利益眾多,推進難度較大,確實需要一個持續建設和制度構建的過程,可能需花更多的時日。
遏制“要命水”的生產和流轉上市,的確要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之路。但當務之急是要采取嚴厲措施,控制此類不安全飲用水的滋生和擴大蔓延,讓違法者付出昂貴的代價,從而使民眾重樹安全信心,建立對政府嚴格執法的信賴。
既然兩年前我們已經建立了飲用水安全的“新國標”,就必須以此為標準去嚴格檢測和嚴肅監管。超標溴酸鹽是致癌物質,對廣大飲者的健康極其有害,并可能致命,而它對人體的危害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甚至多年以后會演變成“多因一果”的復雜關系。因此,必須擺脫長期困擾執法部門的“以損害結果”定性處罰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為犯”原理,運用“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超過一定標準量溴酸鹽飲用水的生產廠家及其主管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民眾的生活安全。
溴酸鹽屬于“2B級”潛在致癌物,我國早在2009年已將它列入飲用水檢測項目,規定含量最高不得超過0.01mg/L。但哈藥六廠等知名企業所生產的幾種“優質水”,其溴酸鹽含量都大大超標。據報道,一些企業大打“沙漠”、“高原”牌,如已處于“停產整頓”狀態的鄂爾多斯景友鴻鵠礦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它的“景友”沙漠優質水曾被全國某體育賽事項目及亞洲藝術節等列為“唯一指定用水”,但在不久前國家質監局抽樣檢測中,卻發現了一個批次瓶裝水的溴酸鹽實測值,為國家標準的八倍。
“優質水”一夜間成了“要命水”,這不僅反映了涉事企業公共道德、社會責任的缺失,也反映出飲用水國家監管和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來,關系國計民生的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生產作業、住宅裝修等屢屢被曝出存在問題或重大隱患,如今又開始擴散到飲用水、牙膏等生活必需品,直接危及公民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這對于安居樂業、和諧共處,都構成了威脅。試想,如果人們都需要整天為自己或者家人的吃、穿、住、行擔憂,如果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時時刻刻,都需要保持足夠的注意和提防風險,民眾將難免心煩意亂、坐臥不安。
在治理“要命水”的措施上,有關部門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產”、“整頓”,乃至升級版的處分、罰款。對于這些老辦法,出事企業其實早有預計甚至已經適應,也多少產生了一些“自抗體”。低廉的違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們再犯的腳步,死灰復燃、卷土重來,也只是遲早的事。而一些業內專家所提出的保護優質水源、控制過度開發、提高行業準入標準等建議,雖然正確,但牽扯利益眾多,推進難度較大,確實需要一個持續建設和制度構建的過程,可能需花更多的時日。
遏制“要命水”的生產和流轉上市,的確要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之路。但當務之急是要采取嚴厲措施,控制此類不安全飲用水的滋生和擴大蔓延,讓違法者付出昂貴的代價,從而使民眾重樹安全信心,建立對政府嚴格執法的信賴。
既然兩年前我們已經建立了飲用水安全的“新國標”,就必須以此為標準去嚴格檢測和嚴肅監管。超標溴酸鹽是致癌物質,對廣大飲者的健康極其有害,并可能致命,而它對人體的危害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甚至多年以后會演變成“多因一果”的復雜關系。因此,必須擺脫長期困擾執法部門的“以損害結果”定性處罰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為犯”原理,運用“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超過一定標準量溴酸鹽飲用水的生產廠家及其主管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民眾的生活安全。

福安開創全省之先河 全市各鄉鎮將建設污水處理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