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 禁止園外建項目
2011-10-12 11:06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三峽水利網
為進一步加大庫區流域水環境保護力度,突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監管、執行措施及違法責任,并將“區域限批”、排污權交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重慶市出臺了《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條例》自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突出保障飲用水安全
加強對飲用水的保護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為此,《條例》特別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進行特別保護。其中,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堆放或者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等;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規定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以及從事泊船、采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外,禁止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等。
此外,《條例》還從健全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出發,對規劃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進行了規定。
《條例》特別明確,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可能影響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還應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情況,并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造成污染的排污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推進排污工業項目園區化,強化環境風險集中預防控制
為預防控制環境污染風險,推進污染工業項目園區化,《條例》規定,“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化工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擴建化工項目。鼓勵現有工業項目遷入工業園區。”
同時,為確保工業園區同步規劃、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條例》規定“規劃設立工業園區,應當同步規劃并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統”,否則“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
為確保園區環境安全,《條例》還規定,“工業園區內的項目對水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建立車間、工廠和園區三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劃區分類管理,強化養殖污染防治
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養殖污染防治不容忽視。為此,《條例》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并實施分類管理。
《條例》規定,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其他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等,應當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明確禁養區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關閉或者搬遷。
《條例》同時規定,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應當劃定為畜禽限養區。
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存欄總量由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此外,《條例》提出,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網箱養殖及以污染水體方式從事水生養殖將被一律禁止?!稐l例》規定,“禁止在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并“禁止采用向庫區流域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生養殖”。違反規定的,將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拆除網箱養殖設施。
確立水污染防治新制度,多種手段防治水污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條例》明確做出進一步規定,將“區域限批”、排污權交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規定“對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標任務,或者突出水環境問題未按期解決的區域(含工業園區)、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明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另外,為進一步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其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提高防范環境污染風險能力、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對此,《條例》明確“鼓勵排污單位根據環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強化監管措施,明確違法責任
為強化責任監管,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的懲處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措施。
為強化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停產整頓決定執行的措施,《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或者環保主管部門做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可以做出停止或者限制向違法排污單位供應生產所需水、電的決定。
《條例》規定,違法排污行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并對違法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突出保障飲用水安全
加強對飲用水的保護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為此,《條例》特別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進行特別保護。其中,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堆放或者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等;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規定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以及從事泊船、采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外,禁止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等。
此外,《條例》還從健全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出發,對規劃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進行了規定。
《條例》特別明確,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可能影響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還應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情況,并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造成污染的排污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推進排污工業項目園區化,強化環境風險集中預防控制
為預防控制環境污染風險,推進污染工業項目園區化,《條例》規定,“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化工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擴建化工項目。鼓勵現有工業項目遷入工業園區。”
同時,為確保工業園區同步規劃、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條例》規定“規劃設立工業園區,應當同步規劃并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統”,否則“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
為確保園區環境安全,《條例》還規定,“工業園區內的項目對水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建立車間、工廠和園區三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劃區分類管理,強化養殖污染防治
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養殖污染防治不容忽視。為此,《條例》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并實施分類管理。
《條例》規定,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其他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等,應當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明確禁養區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關閉或者搬遷。
《條例》同時規定,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應當劃定為畜禽限養區。
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存欄總量由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此外,《條例》提出,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網箱養殖及以污染水體方式從事水生養殖將被一律禁止?!稐l例》規定,“禁止在三峽水庫175米淹沒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并“禁止采用向庫區流域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生養殖”。違反規定的,將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拆除網箱養殖設施。
確立水污染防治新制度,多種手段防治水污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條例》明確做出進一步規定,將“區域限批”、排污權交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規定“對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標任務,或者突出水環境問題未按期解決的區域(含工業園區)、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明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另外,為進一步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其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提高防范環境污染風險能力、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對此,《條例》明確“鼓勵排污單位根據環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強化監管措施,明確違法責任
為強化責任監管,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的懲處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措施。
為強化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停產整頓決定執行的措施,《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或者環保主管部門做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可以做出停止或者限制向違法排污單位供應生產所需水、電的決定。
《條例》規定,違法排污行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并對違法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山西省衛生廳專項整治現制現售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