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2-01-05 10:15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環渤海新聞網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通告
唐政法辦通[2011]5號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政府將制訂《唐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請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對《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1月20日。
通訊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號6號樓)
郵政編碼:063000
傳 真:5910031
電子信箱:tssfzb@126.com
2012年1月4日
附《唐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當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監控系統、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遵守國家、行業、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
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要求由市供水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二次供水的設計,應當考慮城市供水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確定供水方案。其供水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審查合格。
居民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消防等其它供水設施混建。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承建二次供水設施工程。
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承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建設協議,明確雙方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運行費用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參與驗收的部門就二次供水設施有關事宜,應當征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改造的,應遵守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章 設施移交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給公共供水企業。
第十二條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正式供水前向公共供水企業移交,簽訂移交協議并向供水行政部門備案。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公共供水企業,其改造費用和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費用標準由價格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設施運行和維護
第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接管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具體項目如下:
(一)泵房、水池(箱)、水泵和附屬設施的維修、保養;
(二)水泵的運行管理;
(三)水池(箱)清洗、消毒;
(四)相關管線的維修、保養;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
(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第十四條 公共供水企業接管后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公示制度,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半年至少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應當向當地居民公示。
第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接管后應當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居民到戶水價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批準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的相關費用,接管后滿10年計入水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接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造成非正常停水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建或者未正式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的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通告
唐政法辦通[2011]5號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政府將制訂《唐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請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對《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1月20日。
通訊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號6號樓)
郵政編碼:063000
傳 真:5910031
電子信箱:tssfzb@126.com
2012年1月4日
附《唐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當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監控系統、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遵守國家、行業、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
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要求由市供水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二次供水的設計,應當考慮城市供水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確定供水方案。其供水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審查合格。
居民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消防等其它供水設施混建。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承建二次供水設施工程。
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承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建設協議,明確雙方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運行費用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參與驗收的部門就二次供水設施有關事宜,應當征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改造的,應遵守地方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章 設施移交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給公共供水企業。
第十二條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正式供水前向公共供水企業移交,簽訂移交協議并向供水行政部門備案。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公共供水企業,其改造費用和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費用標準由價格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設施運行和維護
第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接管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具體項目如下:
(一)泵房、水池(箱)、水泵和附屬設施的維修、保養;
(二)水泵的運行管理;
(三)水池(箱)清洗、消毒;
(四)相關管線的維修、保養;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
(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第十四條 公共供水企業接管后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公示制度,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半年至少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應當向當地居民公示。
第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接管后應當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居民到戶水價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批準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的相關費用,接管后滿10年計入水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接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造成非正常停水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建或者未正式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的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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