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環保第一案”是零突破也是新起點
2015-01-14 09:29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南京日報
近日,位于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國水泥廠為了超標排放污染物,一名環保責任人竟在監測設備上動手腳,故意修改監測數據。環保、公安部門發現后,除了對企業進行查處外,還將這名環保責任人行政拘留。
報道特意點出:這是南京市環境違法、企業環保責任人被治安處罰第一案。
這個“第一案”,是南京在新環保法生效之際公布的一起反面典型,它的警告和震懾意味不言而喻:對環保造假等違法行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本起案件中,針對中國水泥廠的違法行為,市環境監察總隊對該企業下達了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企業補交排污費近260萬元;同時,公安部門對該企業相關責任人楊某,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天。與以往的環境違法案查處結果相比,此次處罰的看點正在于“既見事又見人”,也即光有企業認罰、掏錢還不行,具體的違法個人亦須同時追責。
在環保領域,長期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這種“低成本”,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對當事企業的罰款額度過低(大氣污染最高罰50萬元,水污染最高罰100萬元),并且“一事不能二罰”。對于眾多重點排污大戶,區區數萬乃至數十萬元罰款,不過是“罰酒一杯”,很難產生應有的痛感。更重要的是,依據舊有的環保法,對于諸如環保造假之類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也很難對具體違法個人繩之以法。這就造成了一個尷尬的局面:面對環保執法,企業“沒感覺”,個人“無所謂”,各類環境違法案件時有發生。
本報曾多次報道過一些排污企業經常“掉線”的新聞,其大致“劇情”是: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定期公布全省聯網的近千家國家重點企業生態環境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南京總有一些企業成為通報名單上的“常客”,有的廢水排放口COD數據缺失高達99.5%甚至100%。何以如此?本報的調查顯示:有的是企業故意不啟用監控設備,有的是監控設備的外包服務維護不力,但問題反復出現,同時也說明相關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偏軟。其后果,必然是超標排污造成相應環境損失,監管部門也失去了及時預警和處理環境突發事件的先機。
好環境總是管出來的,鐵腕治污必須鐵腕執法。從今年元旦起,被各界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就在于確認了“按日計罰”、提高違法成本的罰則,強化了政府監督,提出了9條可能導致“引咎辭職”的具體行為,并且還新增了對多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責的規定,其中就包括“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情形。嚴格執行新的環保法,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必要時追責到個人,從而達到應有的震懾之效。南京“環保第一案”,在這方面做到了“零突破”,也理應成為一個新起點。
報道特意點出:這是南京市環境違法、企業環保責任人被治安處罰第一案。
這個“第一案”,是南京在新環保法生效之際公布的一起反面典型,它的警告和震懾意味不言而喻:對環保造假等違法行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本起案件中,針對中國水泥廠的違法行為,市環境監察總隊對該企業下達了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企業補交排污費近260萬元;同時,公安部門對該企業相關責任人楊某,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天。與以往的環境違法案查處結果相比,此次處罰的看點正在于“既見事又見人”,也即光有企業認罰、掏錢還不行,具體的違法個人亦須同時追責。
在環保領域,長期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這種“低成本”,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對當事企業的罰款額度過低(大氣污染最高罰50萬元,水污染最高罰100萬元),并且“一事不能二罰”。對于眾多重點排污大戶,區區數萬乃至數十萬元罰款,不過是“罰酒一杯”,很難產生應有的痛感。更重要的是,依據舊有的環保法,對于諸如環保造假之類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也很難對具體違法個人繩之以法。這就造成了一個尷尬的局面:面對環保執法,企業“沒感覺”,個人“無所謂”,各類環境違法案件時有發生。
本報曾多次報道過一些排污企業經常“掉線”的新聞,其大致“劇情”是: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定期公布全省聯網的近千家國家重點企業生態環境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南京總有一些企業成為通報名單上的“常客”,有的廢水排放口COD數據缺失高達99.5%甚至100%。何以如此?本報的調查顯示:有的是企業故意不啟用監控設備,有的是監控設備的外包服務維護不力,但問題反復出現,同時也說明相關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偏軟。其后果,必然是超標排污造成相應環境損失,監管部門也失去了及時預警和處理環境突發事件的先機。
好環境總是管出來的,鐵腕治污必須鐵腕執法。從今年元旦起,被各界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就在于確認了“按日計罰”、提高違法成本的罰則,強化了政府監督,提出了9條可能導致“引咎辭職”的具體行為,并且還新增了對多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責的規定,其中就包括“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情形。嚴格執行新的環保法,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必要時追責到個人,從而達到應有的震懾之效。南京“環保第一案”,在這方面做到了“零突破”,也理應成為一個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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