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污染損失額度增至1億元
2015-03-26 09:05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給排水設備網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下稱新《預案》),特別重大級別中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由原來的1000萬元調整至1億元,其他級別中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也做了相應調整。
3月6日,國務院應急管理專家組組長、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閃淳昌就該預案解讀稱,新《預案》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了比較系統地完善,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為適應新形勢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后的新《預案》。
新《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重新定義,即“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閃淳昌表示,該定義一是增加了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的描述和界定,列舉了引發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情形。這有助于增強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的環境意識,適應應急管理工作從單項向綜合轉變的發展態勢,在應對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時,要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防范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二是在定義中明確“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這里既包括了“突然暴發”,也包括了“突然發現”。將突發性污染和一些累積性污染都納入突發環境事件的范疇,體現了國家對環境安全的底線思維,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的環境影響。
新《預案》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家層面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次。
“這樣規定是近10年來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實踐的總結和固化。”閃淳昌介紹,如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國務院成立了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一些敏感的重大環境事件,如2009年年底中石油蘭鄭長管線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年初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等,則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了由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
新《預案》將后期處置工作分為損害評估、事件調查、善后處置。閃淳昌表示,損害評估是對人民群眾負責的具體體現,事件調查是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舉措。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3月6日,國務院應急管理專家組組長、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閃淳昌就該預案解讀稱,新《預案》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了比較系統地完善,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為適應新形勢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后的新《預案》。
新《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重新定義,即“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閃淳昌表示,該定義一是增加了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的描述和界定,列舉了引發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情形。這有助于增強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的環境意識,適應應急管理工作從單項向綜合轉變的發展態勢,在應對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時,要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防范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二是在定義中明確“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這里既包括了“突然暴發”,也包括了“突然發現”。將突發性污染和一些累積性污染都納入突發環境事件的范疇,體現了國家對環境安全的底線思維,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的環境影響。
新《預案》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家層面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次。
“這樣規定是近10年來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實踐的總結和固化。”閃淳昌介紹,如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國務院成立了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一些敏感的重大環境事件,如2009年年底中石油蘭鄭長管線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年初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等,則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了由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
新《預案》將后期處置工作分為損害評估、事件調查、善后處置。閃淳昌表示,損害評估是對人民群眾負責的具體體現,事件調查是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舉措。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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