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社法委副主任呂忠梅:新環保法長出了牙齒
2015-10-20 09:26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財新網
“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一大進步是強調了政府責任,而不只是規制企業的行為。”10月18日,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臺達環境法論壇上稱,“新環保法是長出了牙齒的法律。”與會專家形成的普遍共識是:環境治理應當在盡職的政府、守法的企業和積極參與的公民等第三方主體之間形成良性互動。
《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業界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是把實踐中的環評制度化,使軟性的慣例變成了硬性的法律規范。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體現的理念是從環保部門“單打獨斗式”的一元治理轉向政府、企業和公眾等第三方主體互動的多元治理。呂忠梅認為,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既建立多元共治的機制、指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又強調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王曦教授分析,在環境事業中,政府不僅是“裁判員”,而且是“運動員”。政府一方面是環境管理者,負有依法管理企業的排放污染物或其他影響環境與生態的行為的職責;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還承擔著規劃地方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的職能。在不受監督或監督無效的情況下,作為“運動員”的地方政府往往急功近利,采取用犧牲環境的方式發展地方經濟,在規劃地方產業發展、資源開發和招商引資中決策失誤,給當地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成為比企業更糟糕的環境問題制造者。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使環境保護職責首次真正成為地方政府的職責,而非環保部門一家的職責。王曦認為,這樣做的結果是迫使地方政府在做出經濟發展規劃和招商引資等經濟決策時更加充分地考慮決策的環境影響,并對地方環境質量最終負責。
因為環境和生態問題涉及到公共利益,《環境保護法》不是調整個人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環境保護法》的制定也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導。浙江農林大學陳海嵩副教授指出,一方面個人的積極維權是監督環境法實施的重要一環,但是啟東排海管道事件等環境群體性事件也顯現出以環保的名義反對環保。一些有污染威脅的設施, 比如垃圾填埋場、火力發電廠、變電所等的興建能夠帶來整體性社會利益,但它們對周圍居民產生負面影響。因此, 居民一般會強烈反對建造在自家附近。
《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業界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是把實踐中的環評制度化,使軟性的慣例變成了硬性的法律規范。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體現的理念是從環保部門“單打獨斗式”的一元治理轉向政府、企業和公眾等第三方主體互動的多元治理。呂忠梅認為,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既建立多元共治的機制、指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又強調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總責。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王曦教授分析,在環境事業中,政府不僅是“裁判員”,而且是“運動員”。政府一方面是環境管理者,負有依法管理企業的排放污染物或其他影響環境與生態的行為的職責;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還承擔著規劃地方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的職能。在不受監督或監督無效的情況下,作為“運動員”的地方政府往往急功近利,采取用犧牲環境的方式發展地方經濟,在規劃地方產業發展、資源開發和招商引資中決策失誤,給當地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成為比企業更糟糕的環境問題制造者。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使環境保護職責首次真正成為地方政府的職責,而非環保部門一家的職責。王曦認為,這樣做的結果是迫使地方政府在做出經濟發展規劃和招商引資等經濟決策時更加充分地考慮決策的環境影響,并對地方環境質量最終負責。
因為環境和生態問題涉及到公共利益,《環境保護法》不是調整個人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環境保護法》的制定也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導。浙江農林大學陳海嵩副教授指出,一方面個人的積極維權是監督環境法實施的重要一環,但是啟東排海管道事件等環境群體性事件也顯現出以環保的名義反對環保。一些有污染威脅的設施, 比如垃圾填埋場、火力發電廠、變電所等的興建能夠帶來整體性社會利益,但它們對周圍居民產生負面影響。因此, 居民一般會強烈反對建造在自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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