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如何征?省地稅局為您權威解答
2016-08-12 08:59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河北日報
今年7月1日起,河北在全國先行試點征收水資源稅。8月1日,我省地稅機關順利開出了全國第一張水資源稅稅票,標志著水資源費改稅工作順利實施。開征水資源稅是百姓十分關心的熱點問題,為什么開征?如何征?會不會增加百姓負擔?就這些問題,省地稅局相關人士給出了權威解答。
為什么要在河北試點開征水資源稅?
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征水資源稅,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特種行業、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正常生產生活負擔會加重嗎?
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對于城鎮公共供水的稅率是完全按照原水資源費率標準平移而來,考慮到其公共服務的特殊性還專門為其設置了取水量合理損耗率。因此對于居民生活用水以及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的工商企業的稅負是保持不變的。
水資源稅什么時候開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8月份是第一個征期。
水資源稅納稅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為水資源稅納稅人。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水資源稅征稅對象
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水資源稅稅額計算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合理損耗率標準:設區的市(含辛集、定州市)17%,縣城及以下15%。
水力發電(含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水資源稅應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準×實際發電量
適用稅額的確定
水資源稅分別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業確定稅額標準。
1.在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特種行業取用水的,適用較高的稅額標準。
2.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企業回收利用的采礦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熱泵回用水,適用較低的稅額標準。
3.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
4.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取用水。
取用水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河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執行。取用水行業可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其他。農業生產取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取用水。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盟?;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6.水源熱泵系統利用封閉型回灌技術回灌的水;油田生產中開采的原油混合液經分離凈化后回注的水。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2.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水資源稅征收期限
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計算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取用水量的計量
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并應當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取用水有關的資料。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蛭窗惭b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超計劃取用水稅額計算
納稅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取用水。主管稅務機關應監控納稅人水資源稅申報情況。納稅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特殊用水納稅人除外)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用水計劃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二倍征收;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二點五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三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礦疏干排水、水源熱泵、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
取水許可與年度取用水計劃備案
納稅人取得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信息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填報《河北省水資源稅稅源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稅源登記信息錄入征管系統。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批準納稅人取用水計劃。納稅人應在獲得取用水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用水計劃信息錄入《河北省水資源稅稅源登記表》。
水資源稅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北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核定書》,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水量計算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核定書》,應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下個納稅期辦理稅款結算。
未經許可擅自取水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水的單位或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行處罰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征收稅款。
為什么要在河北試點開征水資源稅?
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征水資源稅,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特種行業、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正常生產生活負擔會加重嗎?
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對于城鎮公共供水的稅率是完全按照原水資源費率標準平移而來,考慮到其公共服務的特殊性還專門為其設置了取水量合理損耗率。因此對于居民生活用水以及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的工商企業的稅負是保持不變的。
水資源稅什么時候開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8月份是第一個征期。
水資源稅納稅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為水資源稅納稅人。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水資源稅征稅對象
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水資源稅稅額計算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合理損耗率標準:設區的市(含辛集、定州市)17%,縣城及以下15%。
水力發電(含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水資源稅應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準×實際發電量
適用稅額的確定
水資源稅分別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業確定稅額標準。
1.在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特種行業取用水的,適用較高的稅額標準。
2.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企業回收利用的采礦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熱泵回用水,適用較低的稅額標準。
3.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
4.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取用水。
取用水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河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執行。取用水行業可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其他。農業生產取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取用水。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盟?;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6.水源熱泵系統利用封閉型回灌技術回灌的水;油田生產中開采的原油混合液經分離凈化后回注的水。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2.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水資源稅征收期限
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計算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取用水量的計量
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并應當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取用水有關的資料。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蛭窗惭b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超計劃取用水稅額計算
納稅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取用水。主管稅務機關應監控納稅人水資源稅申報情況。納稅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特殊用水納稅人除外)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用水計劃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二倍征收;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二點五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三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礦疏干排水、水源熱泵、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
取水許可與年度取用水計劃備案
納稅人取得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信息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填報《河北省水資源稅稅源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稅源登記信息錄入征管系統。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批準納稅人取用水計劃。納稅人應在獲得取用水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用水計劃信息錄入《河北省水資源稅稅源登記表》。
水資源稅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北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核定書》,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水量計算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核定書》,應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下個納稅期辦理稅款結算。
未經許可擅自取水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水的單位或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行處罰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征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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