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江流域開發將出新條例
2012-12-12 10:13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云南網
云南省三江流域自然資源十分豐富,是保障國家資源和能源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區域。現在的三江流域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補償機制不健全、保護力度不夠、投入不足、無序開發等問題,這就迫切需要云南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條例,以使保護與開發利用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11月27日,云南省發改委主任米東生在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補償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28日,委員會對說明進行了審查。
原則
“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
《條例(草案)》所稱的三江流域試紙云南行政區域內金沙江、瀾滄江和怒江等三江干流并行流經的區域,包括迪慶州、怒江州和大理州的大理市、賓川縣、劍川縣、鶴慶縣、洱源縣、云龍縣,麗江市的古城區、寧蒗縣、玉龍縣,保山市的隆陽區和騰沖縣所轄的行政區域。三江流域資源則包括水、土地、礦產、能源、生物、旅游等資源。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三江流域的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及其管理活動應當在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進行,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開發利用
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
《條例(草案)》規定,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規劃相銜接。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對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同時,三江流域資源的開發和經營權,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取得開發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開發和經營項目及其位置與規模;項目應當在依法取得資源開發和經營權后二年內開工建設,二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開工建設后停工二年的,由原批準機關無償收回資源開發和經營權。
生態補償
資金支持區域內替代能源和生態移民等項目
對三江流域進行開發利用必將對區域內的原單位和個人造成影響,《條例(草案)》也明確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
《條例(草案)》同時規定,在三江流域內從事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森林植被恢復等稅費;因開發利用資源造成當地生態功能、環境損害的,應當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因保護生態環境導致當地政府、有關單位和個人喪失發展機會的損失,應當對其給予補償。
政府應當優先發展三江流域后續發展產業,《條例(草案)》規定,要對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的替代能源和生態移民等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扶持生態環保型產業,對因生態保護和建設需要搬遷改建的企業,給予用地、稅費、貸款等優惠政策;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或者贈款,重點支持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地區、重點生態恢復區的生態產業發展。
擅自變更開發經營項目最高或罰300萬
米東生在說明時表示,對三江流域管理制定條例,就是要改變粗放的生產方式對資源的過度依賴,形成保護和開發的良性循環循環,為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穩定的生態空間和綠色屏障。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三江流域開發利用、生態補償及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都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取得資源開發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開發和經營項目及其位置和規模的,由流域開發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另外,非法轉讓資源開發和經營權的,由流域開發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建議
擴大條例規定區域適用范圍
在分組審議中,大部分委員都對“三江滇西北流域”范圍的界定提出質疑,建議改為“滇西北三江流域”或直接刪除“滇西北”。大理州人大主任字國順認為,大理的南澗、巍山、永平也在三江流域范圍,而且區域內人口、經濟活動也都很多,應該納入界定范圍。
委員和六中認為,省政府應該盡快制定可供操作的補償機制,以促進三江流域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對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1月27日,云南省發改委主任米東生在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補償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28日,委員會對說明進行了審查。
原則
“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
《條例(草案)》所稱的三江流域試紙云南行政區域內金沙江、瀾滄江和怒江等三江干流并行流經的區域,包括迪慶州、怒江州和大理州的大理市、賓川縣、劍川縣、鶴慶縣、洱源縣、云龍縣,麗江市的古城區、寧蒗縣、玉龍縣,保山市的隆陽區和騰沖縣所轄的行政區域。三江流域資源則包括水、土地、礦產、能源、生物、旅游等資源。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三江流域的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及其管理活動應當在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進行,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開發利用
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
《條例(草案)》規定,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規劃相銜接。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對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同時,三江流域資源的開發和經營權,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取得開發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開發和經營項目及其位置與規模;項目應當在依法取得資源開發和經營權后二年內開工建設,二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開工建設后停工二年的,由原批準機關無償收回資源開發和經營權。
生態補償
資金支持區域內替代能源和生態移民等項目
對三江流域進行開發利用必將對區域內的原單位和個人造成影響,《條例(草案)》也明確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三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
《條例(草案)》同時規定,在三江流域內從事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森林植被恢復等稅費;因開發利用資源造成當地生態功能、環境損害的,應當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因保護生態環境導致當地政府、有關單位和個人喪失發展機會的損失,應當對其給予補償。
政府應當優先發展三江流域后續發展產業,《條例(草案)》規定,要對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的替代能源和生態移民等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扶持生態環保型產業,對因生態保護和建設需要搬遷改建的企業,給予用地、稅費、貸款等優惠政策;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或者贈款,重點支持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地區、重點生態恢復區的生態產業發展。
擅自變更開發經營項目最高或罰300萬
米東生在說明時表示,對三江流域管理制定條例,就是要改變粗放的生產方式對資源的過度依賴,形成保護和開發的良性循環循環,為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穩定的生態空間和綠色屏障。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三江流域開發利用、生態補償及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都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取得資源開發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開發和經營項目及其位置和規模的,由流域開發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另外,非法轉讓資源開發和經營權的,由流域開發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建議
擴大條例規定區域適用范圍
在分組審議中,大部分委員都對“三江滇西北流域”范圍的界定提出質疑,建議改為“滇西北三江流域”或直接刪除“滇西北”。大理州人大主任字國順認為,大理的南澗、巍山、永平也在三江流域范圍,而且區域內人口、經濟活動也都很多,應該納入界定范圍。
委員和六中認為,省政府應該盡快制定可供操作的補償機制,以促進三江流域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對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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