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將對供水企業水質不達標罰款3萬
2013-06-05 10:50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網易
東莞市法制局發布“公開征求對《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公告,以對已實施近10年的《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意見》對此前的《暫行辦法》多項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新增,其中新增了多項內容,對于不符合供水水質有關標準的供水企業,《意見》加重了處罰,將此前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一律罰款3萬元。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與鎮、大市區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意見》中提到,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各鎮(街)一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不符合供水水質要求的鄉(村)水廠,制定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為了配合城鄉一體化供水,《意見》還對水資源分配方案和備用水源做了詳細的說明。
變化
變化1: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企業罰款3萬元
按照《暫行辦法》,供水企業違反規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但《意見》中加重了該項處罰,對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一律處以3萬元的罰款。
《暫行辦法》中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單位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意見》修改了該部分內容:供水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上述行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和整頓。
變化2:小區供水設施改造費由業主承擔
《意見》指出,新建住宅達不到抄表到戶要求的,不予供水,同時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有住宅功能的樓宇因供水設施原因達不到抄表到戶的,必須進行供水設施改造,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此外,《意見》還規定,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因用戶原因導致無法抄表時,供水企業可與用戶協商選擇下列辦法之一計收水費:(一)按上期用水量;(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變化3: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有獎勵
與2004年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的《意見》不僅對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同時還表示將對節約用水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變化4:水表糾紛可申請仲裁
對于水表的管理問題,《意見》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對于居民生活用水,應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安裝結算水表,實現抄表到戶。”《意見》規定,用于貿易結算的水表,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擅自安裝未經強制檢定或經強制檢定不合格的水表的供水設施,供水企業不予辦理用水手續。
同時,《意見》認為,用戶和供水企業有保護水表的義務,“用戶和供水企業任何一方一旦發現水表準確度有異,須及時告知對方并校正或更換,不得惡意隱瞞不報。”同時用戶應該使用合格的水表,用戶和供水企業都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對到期的水表實行輪換,確保水表計量準確。“用戶與供水企業因水表準確度發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的一方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與鎮、大市區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意見》中提到,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各鎮(街)一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不符合供水水質要求的鄉(村)水廠,制定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為了配合城鄉一體化供水,《意見》還對水資源分配方案和備用水源做了詳細的說明。
變化
變化1: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企業罰款3萬元
按照《暫行辦法》,供水企業違反規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但《意見》中加重了該項處罰,對供水水質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一律處以3萬元的罰款。
《暫行辦法》中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單位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意見》修改了該部分內容:供水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上述行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和整頓。
變化2:小區供水設施改造費由業主承擔
《意見》指出,新建住宅達不到抄表到戶要求的,不予供水,同時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有住宅功能的樓宇因供水設施原因達不到抄表到戶的,必須進行供水設施改造,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此外,《意見》還規定,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因用戶原因導致無法抄表時,供水企業可與用戶協商選擇下列辦法之一計收水費:(一)按上期用水量;(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變化3: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有獎勵
與2004年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的《意見》不僅對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同時還表示將對節約用水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變化4:水表糾紛可申請仲裁
對于水表的管理問題,《意見》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對于居民生活用水,應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安裝結算水表,實現抄表到戶。”《意見》規定,用于貿易結算的水表,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擅自安裝未經強制檢定或經強制檢定不合格的水表的供水設施,供水企業不予辦理用水手續。
同時,《意見》認為,用戶和供水企業有保護水表的義務,“用戶和供水企業任何一方一旦發現水表準確度有異,須及時告知對方并校正或更換,不得惡意隱瞞不報。”同時用戶應該使用合格的水表,用戶和供水企業都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對到期的水表實行輪換,確保水表計量準確。“用戶與供水企業因水表準確度發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的一方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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