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流域綜合性行政法規下月施行
2011-10-10 09:22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搜狐
第一次在流域尺度納入了污染減排總量控制制度。
第一次將“水污染防治、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和制定水污染防治特別排放限值”等宏觀和微觀管理手段緊密結合。
第一次將推廣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納入條例。
我國第一部流域綜合性行政法規《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開始施行。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此聯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太湖流域位于長江三角洲的核心區域,改革開放以來逐步發展成為我國經濟、文化、科技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然而,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太湖流域水環境面臨著嚴峻挑戰:湖面萎縮、河道淤塞、污染加劇、水質惡化等問題日趨嚴重,環太湖開發項目日益增多,流域水域、岸線缺乏統一規劃,圈圩、圍湖造地未得到有效治理。迫切需要依法加強對太湖流域的保護治理。
據介紹,條例重點突出了飲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條例用十分之一還多的條款,明確了飲用水從“源頭”到“龍頭”的安全保障、預警應急要求;條例用超過一半的條款,詳細規定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條例用兩章的篇幅、對防汛抗旱、水域、岸線等水資源保護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條例除了體現上述三個第一次創新外,還明確了生態補償的各項要求,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列入其中,提出了針對農民的環境保護補貼政策;明確了區域限批要求,對未完成總量控制計劃,跨界斷面和入湖河道斷面未達標,未拆除和關閉違法設施,因違法批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地區,要實施區域限批;并規定了國務院環境部門要定期開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調查和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等。
條例從生產、生活和生態三個方面對太湖流域管理作出的全方位規定,涉及了工業生產、居民生活、禽畜養殖、農業種植、船舶運輸、防汛抗旱、岸線保護、植樹造林、增殖放流等等,這是目前在污染防治方面最全的水污染防治。
就生產,條例規定了嚴于其他地區要求的工業生產禁止行為;要求流域內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組織清理太湖圍網養殖;畜禽養殖場要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太湖。就生活,條例將太湖流域承壓地下水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禁止在可能直接影響湖水水質的范圍內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建設高爾夫球場等。就生態,條例禁止在太湖岸線內圈圩或者圍湖造地;要求在太湖岸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一定范圍內,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等。
為解決操作性問題,條例對各項工作規定的非常具體。比如,要求五年內,太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和重點城鎮的生活污水要納入公共污水管網并集中處理;要求環保部門負責水質和污染源監測及信息發布,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監測及信息發布,年度監測報告則共同發布等。
多年來,太湖流域內各地政府和一些相關部門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理,或有心無力,或顧及當地經濟發展,導致太湖水資源管理與太湖持續的水污染一直在博弈。
條例突出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規定了中央各個部門檢查、核查的責任,規定了流域管理機構的責任,規定了流域水工程管理單位的責任,規定了排污單位的責任等等。條例不僅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機構的責任,同時還明確規定了所涉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比如,環保、水利部門的機構沒有落實好本條例規定,負什么樣的責任,排污單位沒有按本條例執行,負什么樣的責任。工作人員會負什么樣的責任等都規定得非常清楚。
第一次將“水污染防治、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和制定水污染防治特別排放限值”等宏觀和微觀管理手段緊密結合。
第一次將推廣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納入條例。
我國第一部流域綜合性行政法規《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開始施行。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此聯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太湖流域位于長江三角洲的核心區域,改革開放以來逐步發展成為我國經濟、文化、科技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然而,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太湖流域水環境面臨著嚴峻挑戰:湖面萎縮、河道淤塞、污染加劇、水質惡化等問題日趨嚴重,環太湖開發項目日益增多,流域水域、岸線缺乏統一規劃,圈圩、圍湖造地未得到有效治理。迫切需要依法加強對太湖流域的保護治理。
據介紹,條例重點突出了飲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條例用十分之一還多的條款,明確了飲用水從“源頭”到“龍頭”的安全保障、預警應急要求;條例用超過一半的條款,詳細規定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條例用兩章的篇幅、對防汛抗旱、水域、岸線等水資源保護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條例除了體現上述三個第一次創新外,還明確了生態補償的各項要求,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列入其中,提出了針對農民的環境保護補貼政策;明確了區域限批要求,對未完成總量控制計劃,跨界斷面和入湖河道斷面未達標,未拆除和關閉違法設施,因違法批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地區,要實施區域限批;并規定了國務院環境部門要定期開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調查和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等。
條例從生產、生活和生態三個方面對太湖流域管理作出的全方位規定,涉及了工業生產、居民生活、禽畜養殖、農業種植、船舶運輸、防汛抗旱、岸線保護、植樹造林、增殖放流等等,這是目前在污染防治方面最全的水污染防治。
就生產,條例規定了嚴于其他地區要求的工業生產禁止行為;要求流域內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組織清理太湖圍網養殖;畜禽養殖場要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太湖。就生活,條例將太湖流域承壓地下水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禁止在可能直接影響湖水水質的范圍內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建設高爾夫球場等。就生態,條例禁止在太湖岸線內圈圩或者圍湖造地;要求在太湖岸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一定范圍內,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等。
為解決操作性問題,條例對各項工作規定的非常具體。比如,要求五年內,太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和重點城鎮的生活污水要納入公共污水管網并集中處理;要求環保部門負責水質和污染源監測及信息發布,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監測及信息發布,年度監測報告則共同發布等。
多年來,太湖流域內各地政府和一些相關部門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理,或有心無力,或顧及當地經濟發展,導致太湖水資源管理與太湖持續的水污染一直在博弈。
條例突出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規定了中央各個部門檢查、核查的責任,規定了流域管理機構的責任,規定了流域水工程管理單位的責任,規定了排污單位的責任等等。條例不僅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機構的責任,同時還明確規定了所涉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比如,環保、水利部門的機構沒有落實好本條例規定,負什么樣的責任,排污單位沒有按本條例執行,負什么樣的責任。工作人員會負什么樣的責任等都規定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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