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2010-04-13 09:37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中國水工業網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全面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城鎮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保定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定州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鎮排污管網,接納生產經營廢水(工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廢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單位。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第五條定州市環境保護局具體負責我市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局、水務局及有關鄉鎮、城區辦事處配合市環保局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運營資質要求
設置環境管理機構和相應崗位,制定崗位職責、工藝管理及安全生產制度,配置符合上崗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運行生產人員。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要求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七條工藝運行管理
1、設計日處理能力大于1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完成中控系統,實時監控進出污水處理廠的水量和水質主要指標、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曝氣設備的運行狀況、曝氣池的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濾池堵塞率等數據,并能隨機調閱核查期內上述運行指標數據及趨勢曲線。各處理工藝環節都要建立工藝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技術指標等技術規程,并于顯著位置貼示。
2、污水處理廠運行實行臺帳式管理。建立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檔案,包括污水處理廠工程審批、設計、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的完整工程建設資料、驗收環保“三同時”項目驗收批準文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等。運行管理臺帳包括:減排臺帳及減排檔案、日處理污水量、污泥生產量、藥品用量、用電量、進出口水質監測記錄及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等。按時做好各崗位每日、月、年的運行記錄和統計報表,數據要準確無誤,字跡清晰,妥善保管。崗位運行記錄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統計報表應長期保存,自控系統和進、出廠水質在線檢測記錄要有紙質檔案及系統電子備份。
3、應具備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檢測能力并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資格。水質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其中選擇控制項目按照我市環保部門要求執行。
4、加強污泥無害化處理。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要求進行綜合利用及無害化處理,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嚴防污泥隨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5、制定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及重、特大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及合理的分組檢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計劃。除大規模技術更新改造外,確保分組檢修和更新改造期間日處理水量不低于正常實際處理能力的60%;污水處理廠全年正常運行天數不低于340天。
6、新建污水處理廠投運1年內污水處理量應不低于設計處理量的60%,如確實因實際廢水產生量小,造成處理量不足設計處理量60%的,及時上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
7、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進、出廠水質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并與定州市環境保護部門自動監控平臺聯網。做好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的日常維護,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確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私改電路、違規設計量程或損毀。在線監測系統因故障不能采集數據或數據出現偏差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定州市環境保護局報告,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取樣時間要均勻分布在1天24小時之內。自動在線監測數據至少保存1年以上。
第八條設施運行及環境管理
1、因改造、更新、維修等暫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或永久性關停設施的,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定州市環境保護局批準;因事故臨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要立即向定州市環境保護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
2、廠區內構筑物、建筑物外觀整潔、無明顯污染和破損。各處理池、管道無泄漏。電纜溝內無積水、積泥和雜物垃圾,蓋板完整,布線整齊。
3、污水處理廠要確保安全生產,環境優美,綠化達標養護到位。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設施齊全,標志設置合理,無安全隱患。落實好全國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信息填報工作,要責任到人,及時上報。
第九條運營單位要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第十條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排放指標的,運營單位要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市建設局、環保局,并同時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污水處理費的撥付與管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用須由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報告形式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并附有市環保部門出具的出水水質檢測、實際處理達標水量報告,經市建設局復核上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核撥污水處理費。城鎮污水處理廠要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和出水水質報告,嚴格按程序申報污水處理費。如出現出水水質不達標現象,按市政府與污水處理運營單位項目法人簽訂的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扣罰相應天數的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定州市環境保護局依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國家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排放未經處理的城鎮污水、污泥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未安裝或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測裝置的;
(七)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對主管部門或依法委托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完善水行政處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