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保護新規:重點水污染物排入有“額度”
2013-01-04 08:50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昆明日報
明日起,《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代替已經施行24年的《滇池保護條例》,從省級地方性法規的角度,為保護滇池提供法律依據。《條例》的頒布、施行,將會帶來更為嚴厲而具體的滇池保護、管理舉措,甚至細致到規定滇池保護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是《條例》削減和控制滇池污染的核心思想,《條例》規定了滇池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入湖船只準入制度,千方百計控制每年向滇池排入的水污染物的總量。”參與該條例擬訂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楊曙文發出了權威解讀聲音。
實行排污許可制
超標縣區建設項目將“限批”
“滇池保護范圍內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滇池保護范圍內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并負責行政區域內入湖河道水質達標,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標和出境斷面水質標準。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施行之后,《條例》將通過對滇池流域主要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指標對河道環境施行控制目標責任制,再加上截污、治污措施的落實、實施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來控制每年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的總量。
權威解讀:滇池保護范圍內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也就是說,每年排入滇池的各類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是一定的,滇池流域各個地區都有額定指標,發生了超標的縣區,來年的項目審批(會產生重點水污染物的)就會受到控制,防止出現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不科學發展。由于并非每個地方都會用完這個指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考慮“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方式,在流域內交易實行區域間的生態補償機制,控制流域內水污染物的總量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買到指標的地區就可以無序引入嚴重污染企業,《條例》明確規定,滇池保護范圍內不得引入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將污染環境的項目轉移給無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
此外,為控制城市和農村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總量,給發展留下空間,《條例》規定滇池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落實節水措施。新建城鎮、單位、居住小區等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在農村面源污染方面,則會通過相關縣級人民政府逐步建設農村生產、生活和垃圾處理設施,鼓勵施用農家肥,限制使用化肥、農藥,科學防治面源污染,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
嚴控船只準入
滇池水域“控船禁油”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科研、執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滇池水域的非機動船只實施總量控制,入戶非機動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經由市滇管局批準,并辦理相關證照。”
老昆明人大概都會記得十幾年前滇池湖畔夕陽西下漁舟唱晚的景致,也還見得到一只只木船經由大觀河進入滇池,隨著對滇池保護力度加強,《條例》施行之后,滇池管理部門將會進一步對所有進入滇池的船只進行嚴格的總量管控,不單單只是針對燃油機動船只,還有非機動船只,在禁湖期,想再見到星星點點的漁船恐怕不是那么容易了。
權威解讀:《條例》頒布后,滇池上船只實行總量控制是從滇池可承載運力核定的,船只的總量,在核定不能多過總量計劃內,才有新增指標。滇池船舶的航行營運主要集中在旅游方面,舊的船只淘汰新增,船只要經過滇池主管部門審批,環保標準要過關,船的大小、樣式、外觀都要進行規范;船舶的垃圾及廢舊物處理、安全規范都要進行嚴格把關后方能辦理船檢、入湖準入手續。而且,經批準駛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機動船只,應當有防滲、防溢設施,對殘油、廢液要封閉處理,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補救,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
在保證入滇船只總量的同時,船只準入還可以考慮市場化運作,比如說滇池上的船只總量還有一定的空間,新增船只可以像出租車經營權拍賣一樣,對船舶客座進行出租、拍賣,但漁船統一納入漁政監管,漁船的船只牌照,不得涂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違反《條例》最高罰100萬元
保護滇池“不作為”將受懲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在滇池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權威解讀:在1988年制定的《滇池管理條例》中,也曾對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滇池保護、管理工作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規定,但并不像《條例》這樣細致,具體列出八項“不作為”事項,一旦違反其中之一就會受到上級機關的懲處。
例如,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審批項目,或者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一經查實,上級相關部門將撤銷該文件,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對主管人員作出處罰。此外,倘若國家執法人員在滇池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或者不履行檢查職責;發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責令關閉、停產的,都將依據《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制裁。
“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是《條例》削減和控制滇池污染的核心思想,《條例》規定了滇池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入湖船只準入制度,千方百計控制每年向滇池排入的水污染物的總量。”參與該條例擬訂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楊曙文發出了權威解讀聲音。
實行排污許可制
超標縣區建設項目將“限批”
“滇池保護范圍內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滇池保護范圍內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并負責行政區域內入湖河道水質達標,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標和出境斷面水質標準。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施行之后,《條例》將通過對滇池流域主要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指標對河道環境施行控制目標責任制,再加上截污、治污措施的落實、實施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來控制每年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的總量。
權威解讀:滇池保護范圍內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也就是說,每年排入滇池的各類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是一定的,滇池流域各個地區都有額定指標,發生了超標的縣區,來年的項目審批(會產生重點水污染物的)就會受到控制,防止出現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不科學發展。由于并非每個地方都會用完這個指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考慮“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方式,在流域內交易實行區域間的生態補償機制,控制流域內水污染物的總量增加。但這并不意味著買到指標的地區就可以無序引入嚴重污染企業,《條例》明確規定,滇池保護范圍內不得引入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將污染環境的項目轉移給無污染防治能力的企業。
此外,為控制城市和農村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總量,給發展留下空間,《條例》規定滇池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落實節水措施。新建城鎮、單位、居住小區等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在農村面源污染方面,則會通過相關縣級人民政府逐步建設農村生產、生活和垃圾處理設施,鼓勵施用農家肥,限制使用化肥、農藥,科學防治面源污染,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
嚴控船只準入
滇池水域“控船禁油”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科研、執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滇池水域的非機動船只實施總量控制,入戶非機動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經由市滇管局批準,并辦理相關證照。”
老昆明人大概都會記得十幾年前滇池湖畔夕陽西下漁舟唱晚的景致,也還見得到一只只木船經由大觀河進入滇池,隨著對滇池保護力度加強,《條例》施行之后,滇池管理部門將會進一步對所有進入滇池的船只進行嚴格的總量管控,不單單只是針對燃油機動船只,還有非機動船只,在禁湖期,想再見到星星點點的漁船恐怕不是那么容易了。
權威解讀:《條例》頒布后,滇池上船只實行總量控制是從滇池可承載運力核定的,船只的總量,在核定不能多過總量計劃內,才有新增指標。滇池船舶的航行營運主要集中在旅游方面,舊的船只淘汰新增,船只要經過滇池主管部門審批,環保標準要過關,船的大小、樣式、外觀都要進行規范;船舶的垃圾及廢舊物處理、安全規范都要進行嚴格把關后方能辦理船檢、入湖準入手續。而且,經批準駛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機動船只,應當有防滲、防溢設施,對殘油、廢液要封閉處理,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補救,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
在保證入滇船只總量的同時,船只準入還可以考慮市場化運作,比如說滇池上的船只總量還有一定的空間,新增船只可以像出租車經營權拍賣一樣,對船舶客座進行出租、拍賣,但漁船統一納入漁政監管,漁船的船只牌照,不得涂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違反《條例》最高罰100萬元
保護滇池“不作為”將受懲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在滇池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權威解讀:在1988年制定的《滇池管理條例》中,也曾對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滇池保護、管理工作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規定,但并不像《條例》這樣細致,具體列出八項“不作為”事項,一旦違反其中之一就會受到上級機關的懲處。
例如,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審批項目,或者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一經查實,上級相關部門將撤銷該文件,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對主管人員作出處罰。此外,倘若國家執法人員在滇池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或者不履行檢查職責;發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責令關閉、停產的,都將依據《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制裁。

征收污水處理費今年目標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