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程實施保護的具體規定
2010-11-16 10:11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幫考網
一、禁止性規定和限制性規定
禁止性規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按有堤防和無堤防兩種情況而有所不同。
限制性規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所謂限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上述生產活動有可能對河道穩定以及防洪安全產生不良影響,但為了生產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有必要設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將生產活動對防洪安全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或可以控制的范圍。故《水法》沒有絕對禁止上述活動,而是通過行政許可加以限制。
《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是不同的,管理范圍是指為了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管理的需要而劃分的范圍,如堤防工程的護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單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故管理范圍通常視為水工程設施的組成部分。保護范圍是指為了防止在工程設施周邊進行對工程設施安全有不良影響的其他活動,滿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劃定的一定范圍。范圍內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改變,但其生產建設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須滿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具體范圍針對水閘、堤防和水庫都有有相應的說明,參考教材314頁——316頁的內容結合習題集進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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